石建办〔2007〕3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直属单位,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机构: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及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对于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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